(巴中日报全媒体记者 向东升)近日,南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通过扫码建群为电信诈骗“引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处被告人汪某祥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2年8月初,汪某找到专门做“扫码建群”的“上家”,开展“扫码建群”业务,双方约定按每个微信群160-200元不等的价格向汪某支付费用。8月4日至8月14日期间,汪某明知其从事“扫码建群”是为上游电信诈骗“引流”,仍先后邀约其妻吴某、兄汪某祥、堂姐汪某芬等亲友,先后在遂宁市、广安市、达州市、巴中市的菜市场、步行街、商城等人口密集的地方,打着“中鑫珠宝”店做活动的幌子,以免费送抽纸的方式“扫码建群”。汪某、吴某非法获利共计104634.85元,汪某祥、汪某芬非法获利共计38228.4元。在此期间,巴州区市民潘某宁在汪某所建群内被“刷单”诈骗51505元。
南江县检察院在办理过程中,认定吴某及汪某芬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法对汪某、汪某祥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汪某祥设立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的通讯群组并从中获利,违反了国家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如实退缴违法所得。结合查明的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扫码进群需谨慎
近年来,不法分子假借各类网络推广、产品营销的名义,以免费赠送水杯、鸡蛋、纸巾等礼品的方式吸引群众“扫码建群”,拉人进入微信群后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南江县人民法院法官提醒,进入陌生微信群有风险,扫码进群需谨慎。请广大群众对扫码免费领取礼品拉人进群、转发兼职广告等提高警惕,切勿轻易扫陌生二维码、转发来源不明的招聘、兼职刷单等信息,以免掉入犯罪分子精心设计的陷阱,遭受财产损失或间接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
■普法知识
什么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