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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法院执行悬赏11人,举报有奖!
www.nj.bazhongpeace.gov.cn 】 【 2024-03-22 09:58:52 】 【 来源:南江法院

  举报联系电话:0827-8123110


  联系人:执行指挥中心(南江法院执行110)

  一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川1922执6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冉学、赵碧英与被执行人张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建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川1922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张建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冉学、赵碧英借款33562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申请人冉学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此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张建,男,汉族,1970年5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00519603X,住四川省南江县赶场镇中江村1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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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悬赏期限:2024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0日(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悬赏金)。


  悬赏内容: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10%的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


  注: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南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二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川1922执75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岳俊雄与被执行人向泽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向泽武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2)川1922民初17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向泽武自愿分期清偿原告岳俊雄借款本金2000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申请人岳俊雄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此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向泽武,男,汉族,1968年9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6809237795,住四川省南江县坪河镇钟山村5组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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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悬赏期限:2024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0日(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悬赏金)。


  悬赏内容: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照执行到位金额的10%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


  注: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南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三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8)川1922执100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廖训江与被执行人康术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康术德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川1922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康术德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廖训江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申请人廖训江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此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康术德,男,汉族,1963年1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631125175X,住四川省南江县高塔乡高塔村3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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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悬赏期限:2024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0日(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悬赏金)。


  悬赏内容: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人10000元,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


  注: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南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四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川1922执103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艾与被执行人袁成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成祥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川1922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告袁成祥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何艾借款2000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申请人何艾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此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袁成祥,男,汉族,1973年10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31024603X,住四川省南江县赶场镇鹿角垭村1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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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悬赏期限:2024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0日(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悬赏金)。


  悬赏内容: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20%的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


  注: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南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五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玉川与被执行人刘飞运输合同纠纷【(2021)川1922执679号】、申请人苟斌华与被执行人刘飞运输合同纠纷【(2021)川1922执553号】、申请人张奉与被执行人刘飞运输合同纠纷【(2021)川1922执558号】三案中,被执行人刘飞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川1922民初2576号、(2020)川1922民初2578号、(2020)川1922民初25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刘飞给付原告张玉川运费欠款7000元;被告刘飞给付原告苟斌华运费欠款16000元;被告刘飞给付原告张奉运费欠款2900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三案申请人张玉川、苟斌华、张奉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此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刘飞,男,汉族,1966年7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4196607170839,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秀水镇柏林村11组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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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悬赏期限:2024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0日(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悬赏金)。


  悬赏内容: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20%的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


  注: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南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川1922执200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明健与被执行人刘峻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峻林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3)川1922民初23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刘峻林偿还原告李明健借款本金52069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申请人李明健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此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刘峻林(曾用名:刘桥),男,汉族,1998年6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980615523X,住四川省南江县大河镇郑家沟村3组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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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悬赏期限:2024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0日(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悬赏金)。


  悬赏内容: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在10日内按10%的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


  注: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南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七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川1922执15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晓明与被执行人吴文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文皓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川1922民初17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限被告吴文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晓明借款本金153600元及逾期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申请人何晓明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此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吴文皓,男,汉族,1981年8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8108093719,住四川省南江县正直镇刘家塝村1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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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悬赏期限:2024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0日(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悬赏金)。


  悬赏内容:1.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法院已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奖励3000元;2.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位置并执行到位的奖励2000元。


  注: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南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八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川1922执44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勇与被执行人张开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开现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川1922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张开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勇支付劳务款14262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申请人陈勇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此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张开现,男,汉族,1973年4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30410107X,住四川省南江县沙河镇天桥村4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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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悬赏期限:2024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0日(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悬赏金)。


  悬赏内容: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10%的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


  注: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南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九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7)川1922执88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魏学成与被执行人张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明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川1922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张明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魏学成工资款578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申请人魏学成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此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张明,男,汉族,1974年9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40915491X,住四川省南江县平岗乡平岗村1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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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悬赏期限:2024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0日(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悬赏金)。


  悬赏内容: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含法院已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20%的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


  注: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南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十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川1922执64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泽兴、赵丽华与被执行人周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丽华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川1922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由被告周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泽兴、赵丽华借款本息7040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申请人杨泽兴、赵丽华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此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周丽华,女,汉族,1973年3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303152289,住四川省南江县集州街道城北路324号2栋1单元7楼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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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悬赏期限:2024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0日(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悬赏金)。


  悬赏内容: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10%的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


  注: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南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十一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川1922执45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芹与被执行人周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益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2)川1922民初15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周益于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杨芹借款本息共2200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申请人杨芹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此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周益,男,汉族,1994年4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9404103277,住四川省南江县天池镇马桑村3组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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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悬赏期限:2024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0日(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悬赏金)。


  悬赏内容: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在10日内按5%的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


  注: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南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编辑:余雪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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